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95號原告 周皓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10年4月30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第58-DG0000000號及第58-D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 周志偉 」,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周志偉」,及補正以「周志偉」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