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宗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68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宗寶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溫宗寶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溫宗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8月6日│1.100年11月28日│││││2.100年12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5913號│度毒偵字第3039號│度毒偵字第12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4002號│832號│16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13日│101年5月14日│101年7月31日│││日期││(協商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4002號│832號│1642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5月14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1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498號│度執字第6872號│度執字第9687號│││(編號1-2,應執│(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