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邱啟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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