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失業損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告 黃鉦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魔頭帽即 戴誠君 間請求給付失業損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1,608元【計算式:
失業給付損失136,800元+苛扣勞健保2,468元×6個月=151,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60元【計算式:1,660元+3,000元=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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