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張振欽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張振瑞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6,8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