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林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六甲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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