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重訴字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母親去年因大腸癌就醫開刀,未料現又復發,被告在看守所內不知詳情,係因女兒會客得知,且被告父親年邁八旬並重聽,平時父母生活由被告發落,被告女兒亦自組家庭,問及家中事情女兒不願詳實告知,復母親本有憂鬱症病情,希能具保外出處理家中大小事務。再被告患有挾心症,前於民國95年8月11日施以新導管手術,術後病情時好時壞,於看守所內看病亦未見改善,無法醫治、檢查,病情均無起色,日有趨於嚴重之勢,望能保外治療以便使病情痊癒。另被告本次犯案動機實因母親開刀需要醫療費用,才會幫「 王志權 」運輸毒品而受其利用,而被告本身教育程度不高,祇國小畢業,對法律不甚瞭解才鋌而走險,請予法外開恩。是被告願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住所地,並定時向管區報到,以示誠意,為此,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14條定有明文。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
毒品罪,前於97年7月18日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則經本院於97年1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案。況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羈押原因者,此款羈押理由之目的並在於進行追訴、審判及確保刑之執行,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規避刑罰執行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有羈押之必要;執此,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案,且其猶飾詞否認犯行,自有規避刑罰執行之危險。準此,經本院審酌被告經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6年,及該案案情、犯罪事實之釐清、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尚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之有效性,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㈡至於,被告雖以其罹患挾心症為據,但經詢臺灣桃園看守所
覆稱:被告經醫師看診後表示,心導管手術已3年,門診治療中乙節,有該所97年10月20日桃所衛字第0979902585號函述可稽,亟難認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存在。另者,被告併以其父親年邁、母親身染重病等情,祇其家庭狀況,倘若需人代為處理,仍得尋求社福機關協助,究與被告應否羈押之要件及有無必要性無涉;而被告是否遭「王志權」利用部分,亦僅本案犯罪情狀,與應否羈押有別,均不得執以作為停止羈押之依據。況且,本件不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亦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情形,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亟難認有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存在,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原羈押原因消滅。
㈢是依上揭說明,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復核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