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 龔志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適用本件之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9月12日),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