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皓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皓文無罪。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的主要內容為:㈠被告葉皓文之前與告訴人 黃廷齊 有訴訟糾紛,竟基於妨害名
譽的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20時4分,在不詳處所,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臺灣大學PTT論壇,以「TKGsoo」帳號張貼告訴人與父親(即 黃國財 )相關訴訟案件連結網址,並向告訴人辱罵稱:「當初黃國財也很相信你誰知道養了頭舉灶豬」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
㈡因此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依據證據,如果無法發現相當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能夠證明,自然不可以用推測或者擬制的方法,當作裁判的基礎。而且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有罪,或者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不能說服法院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下,就應該判決被告為無罪。
三、檢察官起訴主要的依據是:㈠被告於偵查供述;㈡告訴人於偵查指述;㈢網頁擷圖、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各1份。訊問被告以後,被告堅定地否認自己有公然侮辱的行為,並辯稱:
我寫的那句話並沒有任何侮辱的意思,是告訴人自己來我的文章底下發表不實言論,我才會用那些言語回應,應該不是我的問題等語。
四、法院審理之後,有以下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被告於108年12月23日20時4分,登入PTT論壇,以「TKGsoo」帳號張貼告訴人與父親相關訴訟案件連結網址,並向告訴人稱:「當初黃國財也很相信你誰知道養了頭舉灶豬」等語的事實,有網頁截圖3張在卷可佐(偵卷第15頁、第53頁至第55頁),被告也不否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該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前提。
(二)難以認為「當初黃國財也很相信你誰知道養了頭舉灶豬」等文字足以對告訴人的名譽造成貶損:
1.所謂「侮辱」,主要是指利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對他人為抽象的侮謾、辱罵,而足以減損或是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評價。
2.綜合被告於PTT論壇上提供的連結與這句話進行觀察,網頁點進去之後,顯示的是「黃廷齊」、「黃國財」之間民事財產糾紛的法院判決,再仔細閱讀判決內容,則可以發現「黃廷齊」、「黃國財」之間是父子關係,而且原告姓名為「黃廷齊」,也就是這些訴訟確實是兒子對父親提告的案件,被告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ciwufu帳號為一個叫做黃廷齊的人使用,他曾經對自己的父親提告。」
3.而臺灣閩南語有一句俗諺為「倖豬夯灶,倖囝不孝」,比喻子女要加以管教,不能放縱,否則會變成不孝,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1頁),被告所謂的「舉灶豬」應該就是源自於這一句俗諺沒錯。
4.由於「舉灶豬」完全不是我們日常生活語言的句法,對於一個不懂臺灣閩南語的人來說,看到「舉灶豬」也只是滿頭問號,不知道到底在表達什麼;相反的,對於一個知曉臺灣閩南語的人來說,「舉灶豬」一詞則很容易可以連結到俗諺的使用,並理解是在講人不孝的意思,這與一般人單純以「畜牲(即豬)」來貶抑他人是有所區別的,因此這句話對告訴人是否具有人格上的貶損並不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不能如檢察官只聚焦於「豬」字,便斷定告訴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三)從法益衡量的觀點,被告的言論自由更應該受到保障,欠缺侮辱的主觀犯意:
1.俗諺是累積先人的生活經驗與智慧而來的,臺灣閩南語俗諺更是臺灣人祖先長期傳承下來的慧言妙語,屬於臺灣人現實生活、深層精神文明的智慧結晶,也是後輩臺灣人極為寶貴珍重的文化財產。不論是臺灣閩南語俗諺,或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成語,存在許多使用動物作為比喻的詞語,難道我們都不能以「你這隻過街老鼠」、「你這個狐狸精」、「我家有隻母老虎」去評價他人的行為嗎?如果這些與動物有關的諺語、成語都被禁止使用的話,將對文化傳承產生嚴重的危害,更不是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
2.「舉灶豬」一詞確實是源自於一句臺灣閩南語俗諺,以及告訴人真的與自己的父親(也就是黃國財)曾經發生財產糾紛,並以父親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在現代社會的思維下,這或許只是一般解決糾紛的其中一個管道,但對於華人傳統社會來說,對自己的父親涉訟本來就很容易被指責為不孝順,那麼被告對告訴人使用這樣的俗諺並沒有不當使用,反而很貼近該諺語的比喻意義,被告合理、正確使用臺灣閩南語俗諺的行為,難以認為主觀上具有侮辱的犯意。
3.再者,本案是被告先在PTT論壇「give版」(即贈與板)PO文贈送電影院的飲食兌換券,告訴人卻以「欠債欠成像你這樣,真的很糟糕,到底還欠多少人錢啊?」「你真的很糟糕,當初大家相信你,想說要幫你,誰知道你是一個不守信用的糟糕人,這種行為感覺蠻不要臉的」等與文章毫無關聯性的詞語回文,被告才以「當初黃國財也很相信你誰知道養了頭舉灶豬」等語進行回應,有網頁截圖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11頁至第15頁),可以認為是告訴人自己先在論壇上引戰,被告好意PO文贈送兌換券給網友,究竟與被告是否欠債不還有什麼關係(債務糾紛甚至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4.又被告之所以會提到「當初黃國財也很相信你」,其實是因為告訴人先提到「當初大家相信你」,否則被告並不會使用「也」字進行回應,從這樣的前後文脈絡看下來,被告當下應該只是在與告訴人「抬槓」、「鬥嘴」,更是不足以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任何侮辱告訴人的意思。
(四)一併補充說明的部分:
1.不可否認的是,被告使用的詞語固然是比較「戲謔」,也容易讓被講到的人感到不高興、被冒犯,但是刑法最主要是規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將所有不當、不道德的行為都入罪的話,不符合刑罰謙抑性的原則。而且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任何人(包括被告)都有使用含有動物的俗諺、成語表達真實感受的權利,法官不應該成為「言論糾察隊」,更不應該是「道德價值的決定者」,不能動輒以道德或品格層次評斷人民的言論。
2.本案被告好意在PTT論壇上贈送電影院的飲食兌換券給不認識的網友,卻遭到告訴人無來由地回文追討債務,心裡肯定有許多不滿,國家法律應該(也必須)允許被告宣洩這樣的情緒,縱使來自臺灣閩南語俗諺的「舉灶豬」一詞比較不堪、戲謔,也只是被告品位水準比較低的問題而已,如果連這樣子的文字內容都要以公然侮辱罪對被告進行處罰,那麼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將完全淪為空談,字典中所有和動物有關的俗語、成語甚至都可以直接刪除,沒有存在的必要。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雖然起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但是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證明犯罪的方法,經過本院逐一審查,以及反覆思考之後,被告合理、正確使用臺灣閩南語的俗諺,是否會造成告訴人名譽貶損,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的犯意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空間,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信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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