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洋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洋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已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中爭執自認,有必要以庭訊錄音比對筆錄,以補筆錄之不足,故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㈠查系爭事件尚未經裁判確定,且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
,依前揭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09年3月27日、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其他法庭錄音部分,經查,本
件聲請人係以因相對人上訴爭執系爭事件中所為自認,而欲核對法庭錄音比對筆錄之不足。然相對人於上訴狀中爭執之自認及所主張之撤銷自認,係分別於109年3月27日及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所為。系爭事件其他法庭錄音,則與聲請人本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無涉,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其他法庭錄音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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