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ristianDior」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澂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ChristianDior」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易澂因詐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ChristianDior」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110年度保管字第2267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卷第33頁),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24日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583號卷第37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仿冒「ChristianDior」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1件,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