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張雅玲 債務人 梁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世豪於民國(以下同)106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6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採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0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5,342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表、利率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世豪│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1│年息9.26%│││155342││0月29日起│1月28日止││││元│├──────┼──────┼───────┤││││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112%│││││1月29日起│8月28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26%│││││8月2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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