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具保人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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