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宜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捌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