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