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26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安運輸有限公司、 鄭文華 、 黃鳳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弘安運輸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