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0號上訴人茂銓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柯茂林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8年度建字第60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