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務人 林家永 債務人 林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家永前於民國95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秋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94,59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家永自民國103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8,959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秋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