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晨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晨晉前於105年1月20日經發現死亡,其躺臥之床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前揭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89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2月23日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