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府城天下觀雲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府城天下觀雲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府城天下觀雲社區丙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之一-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