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37號
原告 賴貞曇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品工程有限公司、 林志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