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37號

原告 賴貞曇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品工程有限公司林志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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