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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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87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