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二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四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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