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7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鍾明傳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0年
1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等語,足認聲明異議者,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皇朝聖有限公司,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證,足證異議人鍾明傳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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