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 蕭國安
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月香 、 陳靜芳 、中信房屋新竹北大加盟店即長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