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蔡振玉
蕭淑芬 蔡淑真 蔡文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 律師
郭雨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雅貞 律師再審原告 蕭文鐘 再審被告 蔡老齊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再審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