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澎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澎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鈞院民國(下同)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8年3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7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