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91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告 周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年  12 月 28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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