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82號附民原告 魏俊宏 附民被告 蘇柏銘
蔡秉叡 李仲賢 住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二段000就0樓之0上列被告蘇柏銘、蔡秉叡、李仲賢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