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宏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永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永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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