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其違法搭蓋上開建築,以擴大使用空間,所為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惟違建物之面積僅約九平方公尺,犯行非重,被告二人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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