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九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