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啟章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7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98元及費用155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啟章於民國85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7年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149元及費用199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啟章456│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6228│0000000000│09月12日起│││││元│803││││├──┼───┼─────┼──────┼──────┼───────┤│002│新臺幣│陳啟章543│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11112│0000000000│09月15日起│││││元│70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