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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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3號原告 李清鋒 被告 陳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顯然當事人亦無從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次查兩造婚後先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區○○里○○○路○○號12樓之9,該處為夫妻之共同住所地,且該處依原告訴狀所載亦為離婚原因事實即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8月8日離家未履行同居之處所,之後原告方於89年10月13日遷徙戶籍至彰化縣,此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