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016號聲請人 劉文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為「劉文進」或「 劉有進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印章。
三、陳報漢成五街28號2樓之1為哪個縣市?
四、確認聲請事項(包含本票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為何)及原因事實為何?
五、陳報本票附表(本票票據內容)。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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