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春霖上列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春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11月2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