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劉建發 被告 陳貴定 (即陳 莊系 之繼承人)
陳中生 (即 陳莊系 之繼承人) 陳中義 (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玉英 (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陳玉菁 (即陳莊系之繼承人) 莊振裕 (即 莊平懷 之繼承人) 莊專義 (即 莊平懷之 繼承人) 莊專煌 (即莊平懷之繼承人)劉 陳罔市 (兼 劉文銜 之繼承人) 張素娟 (即劉文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貴定、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陳玉菁為被告陳莊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莊振裕、莊專義、莊專煌為被告莊平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 劉陳罔市 、張素娟為被告劉文銜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1年11月2日起訴後,被告陳莊系、莊平懷、劉文銜分別於104年10月25日、105年8月15日、105年12月24日死亡,陳莊系之繼承人為其配偶陳貴定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陳玉菁,莊平懷之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莊振裕、莊專義、莊專煌,劉文銜之繼承人為配偶張素娟及母親劉陳罔市,上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現,定繼承此分別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貴定、陳中生、陳中義、陳玉英、陳玉菁為被告陳莊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莊振裕、莊專義、莊專煌為被告莊平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張素娟、劉陳罔市為被告劉文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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