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方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08元

方月霞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2232元

方月霞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一)債務人方月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353,756元正未給付,其中338,640元為消費款;15,1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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