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榮峰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天九牌壹副、骰子參顆、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