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賴錫源 即財團法人 福智 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福智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智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智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智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經報請內政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7年12月11日第2屆第13次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5、6、19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並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備查,有該局107年12月24日衛授家字第1070022304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5、6、19條,均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