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敏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敏雄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