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裕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裕展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41、34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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