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世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13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