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重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重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重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09年
1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58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99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8年4月25日所為之107年度審易字第3167號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何重發於107年8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109年1月
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506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