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告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蕙 律師被告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7萬4,048元、日幣41萬7,
809元及新臺幣526萬1,576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08年8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日幣現金賣出之匯率分別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
31.695元、日幣1元兌換0.2997元換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1,502萬4,951元及12萬5,217元(計算式:美金47萬4,048元31.695=1,502萬4,951元;日幣41萬7,809元0.2997=12萬5,
2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1萬1,744元(計算式:1,502萬4,951元+12萬5,217元+526萬1,576元=2,041萬1,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69
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1,
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