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若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25號;107年度偵字第1268號、
107年度緩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佰玖拾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手指虎190只,經鑑定為上開條例管制刀械,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詳附件)。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三、刀械:...手指虎...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1項第3款)。因此,「手指虎」屬於違禁物。
三、經查:㈠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68號緩起訴處分書記載
:「蘇若潔...於民國106年10月初某日...下標購買手指虎(樣式有9款)共計190只...。嗣於106年10月20日...為臺北關人員當場查獲該等手指虎,經送鑑驗,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並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且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年度上職議字第3853號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系爭手指虎經鑑定結果,為前揭條例所管制物品(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060072886號函及相關附件,偵卷18-2
8頁),核屬與本案相關之違禁物。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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