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債權人 王正利 債務人 陳惠敏 債務人 陳貴隆
一、債務人陳惠敏、陳貴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惠敏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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