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649號、第4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21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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