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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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 王美舒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告訴人甲○○○有限公司之客戶分期繳款資料表、客戶查訪紀錄表各1張在卷足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僅繳納頭期款6千元及2期分期款,餘款未依約按期給付,即將標的物擅自遷移之犯罪情節,及犯後避不見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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