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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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724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月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佩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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